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州商务局,各地、州、市商务局: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和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以及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的意见》(新商贸行管〔2010〕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是现阶段加强行业管理的有效手段,也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迫切要求。各地商务局要高度重视,会同当地工商、公安、国税等部门,于2014年12月底前完成《2015—2020年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抄报自治区商务厅。各地要依据当地机动车保有量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合理确定二手车流通企业数量、业态和规模,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完善服务功能。
二、完善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制度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流通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半年内,且达到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条件(以下简称备案条件,见附件1)后,向所在地州市商务局提出备案申请。二手车交易市场应通过新疆农产品流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ncp.xjftec.gov.cn)中的汽车管理系统填报《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地州市商务局对照备案条件和当地《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实地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备案申请,自治区商务厅复核后,对符合要求的二手车流通企业予以备案登记。 对于部分地州在暂停备案期间上报的拟申请备案二手车流通企业,地州商务局应根据备案条件重新审核后出具初审意见,并以正式文件形式重新提交。
 三、强化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二手车流通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于11月30日前上报《二手车交易市场摸底调查表》(见附件3)。坚持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督促二手车流通企业遵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的意见》(新商贸行管〔2010〕3号)要求开具和使用发票。对于已经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擅自缩小规模、改变用途,予以限期整改;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非法销售报废车辆、场外交易、违规开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走私、非法拼装、盗抢车辆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确保车辆来源合法、质量合格,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工作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商务部《关于二手车信息备案、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建规函〔2005〕582号)要求,经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登陆“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登录后点击“企业注册”,填写有关内容后进行“提交新增”)。各地商务局要指导、督促属地现有二手车交易市场于8月30日前完成网上注册登记,自2014年9月起按时上报相关信息,经商务局核对无误后提交。
 
附件:1.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2.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登记表
3.二手车交易市场摸底调查表
 
 
2014年8月19日
 
附件1:
 
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条件及需提交材料清单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
(一)备案条件
1.符合当地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
2.具有能满足交易需求的经营场地。地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县(市)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租赁场地的租赁期不少于10年;
3.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二手车市场管理”内容;
4.经营场地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能提供车辆展示的场地,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合理设置车辆及人员进出口,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盗、监控等安全防护设施,场区内各种标识齐全明显;
5.具有能满足交易需求的交易大厅。地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交易大厅不低于200平米,县(市)交易大厅不低于100平米。交易大厅应设置查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办理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金融等功能和专门的信息查询窗口;设立电子显示屏,滚动公布待交易车型、颜色、使用年限、参考价格等车辆主要信息;应在显著位置悬挂交易流程示意图;应有专门的消费者休息区并设有固定座椅。
6.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悬挂上墙,场内管理人员、服务人员需持证上岗,人员姓名、照片应公示;规范驻场商户的经营行为,建立商户自律规范,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
7.市场应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协调解决机制,场区内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需提交的材料
1.地州市商务局申请备案的请示;
2.地州市商务局出具的《初审意见书》(按备案要求条件逐一说明);
3.企业书面备案申请(加盖公章);
4.《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材料(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期不低于10年的租赁合同);
6.反映市场建设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7.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8.交易市场全景、交易服务大厅内外景图片(不少于6张);
9.《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登记表》(在新疆农产品流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中的汽车管理系统中填报并打印)。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
(一)备案条件
二手车经销企业是指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的企业。按性质不同应分别具备以下备案条件:
1.经营场所设在二手车市场内的二手车经销企业
(1)必须符合当地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2) 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二手车经销”内容;
(3)在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租有相应的固定场所,营业场地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租赁期不少于1年;
(4)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对经销的二手车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5)具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专业管理人员。
2.具有独立经营场所的二手车经销企业
(1)必须符合当地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2)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二手车经销”内容;
(3)营业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租赁期不少于3年;
(4)具备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的配套设施,包括汽车检修所需举升设备、发动机检测设备、美容、整备等设施;设有专门的检测工位,配备2人以上检测人员,能出具检测报告,在售车时提供给消费者;
(5)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对经销的二手车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6)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3.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新车销售企业
(1)符合当地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2)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汽车销售”和“二手车经销”内容,认缴资金不低于300万元,营业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且新车销售资格已在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3)具备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的配套设施,包括汽车检修所需举升设备、汽车发动机性能检测设备、美容、整备等设施。设有专门的检测工位,配备2人以上检测人员,能出具检测报告,在售车时提供给消费者;
(4)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对经销的二手车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5) 具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专业管理人员。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地州市商务局申请备案的请示;
2. 地州市商务局出具的《初审意见书》(按备案要求条件逐一说明);
3.企业书面备案申请(加盖公章);
4.《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材料;
6.经营场地全景、办公区内外景图片(不少于6张);

附件2:       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二手车交易市场摸底调查表
 
 企业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填表人:                         联系电话: